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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统筹配置全市卫生健康资源。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牵头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牵头负责全市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开展检疫监测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配套政策。

        (九)指导县(市、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全市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二)依法依规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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