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涉及人民防空、民防安全重点项目的研究以及城市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
3、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依法拟订和修订全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和接受安置计划、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各种保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4、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指导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负责公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6、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质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7、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的计划、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国有人民防空战备资产、专业物资设备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9、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民防整体平战结合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维护管理;拟订平战结合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10、战时负责接受、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平时参与防灾救灾。
11、指导省级人防重点县(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指导全市人防系统队伍建设。
12、承担由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3、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