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监督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民族工作的政策和建议。
(三)拟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民族平等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民族地区拟定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
(六)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协助开展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八)开展民族工作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九)承担市委市政府民族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务,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审批民族成分更改更正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