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民族、宗教、文物、林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
(四)制定乐山大佛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景区内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保护和管理工作,培育壮大旅游文化产业。
(五)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改善游览条件。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交通、环境卫生、治安、服务业管理和游览者安全等工作。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伤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
(八)负责出售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组织并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的招标和签约工作,监督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指导经营企业做好职工培训管理工作。
(九)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旅游调查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旅游相关信息,维护景区正常旅游秩序。
(十)依法负责景区范围内民族、宗教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对景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