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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 > 机关简介 > 市政府组成部门 > 市科技局 > 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和社会发展等科技计划的制定、申报与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机制;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程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归口管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科学事业费、科技外事经费及其它科技专项经费并负责预决算编制;协同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实施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组织指导全市基础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和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推荐上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推广应用。
        六、研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科技成果、奖励、保密和技术市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科研机构的布局与发展方向;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联系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科技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我市与国际间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创新工作;负责科技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管理科技援助工作;负责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自治县的科技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市专利工作。
        十一、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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