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58号)和市委编办《关于协助做好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复函》精神,我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测绘、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并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各县(市、区)的城乡规划和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备案、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核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承担市域内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督促检查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并上报审批;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地拆迁的规章制度。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的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筑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承担全市测绘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管理勘测、测绘市场;组织协调城市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管理、全市测绘和航空遥感行业管理;指导全市测绘资料和测量标志管理。
(九)承担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道路、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城市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村镇房屋产权管理和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承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除重大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核批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园林、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绿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区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管城市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渣土管理、冲洗等行业;指导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节能减排;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三)管理建筑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四)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五)承担贯彻执行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负责市政府非经营性投资有关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增加职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减少职责:1.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指导城市广场管理相关行政职能。2.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测绘地理信息职责,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