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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金融工作局

        市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地方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指导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支持其改革发展。

        (四)统筹推进全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六)配合中央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驻乐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和省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依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与行为监管。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负责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

        (十二)统筹对全市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规定、标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落实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各类投资基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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