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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视点丨我市出台《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3-02-22 18:03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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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出台的《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让许多中低收入家庭住上新房。

        为适应乐山市社会发展新形势,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新办法》里关于公共租赁房保障对象、房源、方式及标准等,小编也为你们划好了重点,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公共租赁房?

        《新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农民工、外来务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房源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人可以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方式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申请人向相关社区(村委会)提交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社区(村委会)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办(镇政府)复审,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租金标准是什么?

        《新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不同类别的承租人(家庭)可设置不同类别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新办法》规定,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通过摇号或公开抽签等方式进行配租。轮候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可优先选取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办法》规定,只要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有以下情形应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新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因户籍、身份类别、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新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轮候与分配、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有以下情形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新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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